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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及细则

  • 服务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下称“条款及细则”)适用于前往本公司店铺购买并享用美容服务或购买产品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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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客户,在此知晓、同意、确认并接受如下条款及细则约束:

1. 本条款及细则构成客户与本公司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间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安排、表述、陈述、谅解或交易。

2. 任何美容服务均需提前预约。若客户迟到,该次服务时间将相应缩短。如需要取消预约,客户必须给予本公司不少于一(1)个工作天的预先通知来取消预约,否则该次服务将被自动扣除。

3. 在任何情形下客户必须在由购买该等美容服务之日(以正式单据记录为准)起计的一(1)年内使用完毕该等服务,未在期限内及时使用,逾期服务均不能享用及作废。

4. 本公司不能保证但会尽量安排客户所选的美容师提供服务。本公司有权委派不同美容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本公司不会因为本条所涉及的调整而承担任何责任。

5. 如果客户与本公司任何美容师或职员有任何私下交易,本公司概不负责。为保障客户之利益,客户请勿支付任何费用至任何职员私人户口,或与之达成私下交易。

6. 本公司在出售美容服务时已向客户详细说明美容服务的类别、费用和使用方式,客户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所有购买的服务及产品均以单据上列明为准,本公司只承认并履行已确认付款的内容。本公司不会提供任何并未由正式单据所记载的美容服务或产品。

客户必须自行保存所有购买记录。确认付款前顾客务必核对清楚购买内容,一经付款所有费用恕不退回,除非得到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客户不能将美容服务转让。客户是自行决定购买产品或服务。本公司没有强迫客户购买任何产品或服务。

7. 客户需知晓

7.1 客户知晓并同意,所购买的服务价格涵盖:

(i)该价格的40%为该服务的成本费用(下称“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该服务相应的税费、预备和提供服务的费用、行政服务人员的接待费用及其业绩考核奖金、宣传推广费用分摊等本公司已实际付出的成本。

(ii)该价格的60%是该服务的本身费用。在任何情况下,该服务的成本费用不予退还;如有退还本身费用的,双方确认为无息退还。

7.2 客户知晓并同意,所购买服务的限期为一(1)年(以下称【使用限期】),由购买服务之日(以正式单据记录为准)起计。客户必须在使用限期内使用完毕,未在使用期限内及时使用,逾期服务均不能享用及作废,涉及的服务费用均不退还。;

7.3 使用限期届满时,客户同意签署文件确认:

(i) 已使用的服务,客户满意及无任何异议;

(ii) 已过期未使用服务购买价格的60%(即扣除成本费用),将换取并即时使用完毕一个较高价值的美容服务(“换取服务”);客户同意并确认该换取服务构成客户与本公司之间有关剩余服务的全面及最终的解决方案,客户不会因此向本公司主张任何其他要求。

7.4 正式单据记录的服务及/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美容疗程、化妆疗程、健体课程、私人教练课程、健康舞课程、纤体课程、化妆产品、纤体产品、护肤产品、口服产品、健康产品或其他产品)是在某一天以某一价格由本公司出售,并由客户购买的话,在无明显错误下,该价格对客户具有束缚力。

8. 客户须在每次享用美容服务后于客户疗程卡上签字确认,并须签署前清楚核对其内容。一经客户签署,视为客户清楚知晓并同意,本公司恕不接纳任何更改或投诉。

9. 客户如在任何情况下未能按期支付美容服务费用,本公司有权暂停客户享用美容服务直至客户付清所有欠款为止,并且保留本公司追讨余款及相关损失的权利。

10. 如客户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客户必须自行向有关发卡银行查询利息以及计算方法。本公司不就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承担任何责任。

11. 本公司有权随时调整美容服务价格而无须先向客户作出通知。

12. 豁免

12.1 本公司不会就如下三点负责, (i)美容服务或产品(无论是全部或部份)之遗漏、延迟、错误或瑕疵;或 (ii)本公司以及相关主管、雇员、代理、顾问或合作第三方的任何遗漏、过失、疏忽、违约,有意或非法的行为,未经授权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的行为;或 (iii)不论因何原因,而引起任何客户、或任何人士的申索、诉讼、损害、损失、利益、赔偿、费用或支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全部或部分损失、经济损失、利润或时间上的损失、对第三方的责任,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损失。

12.2 如客人在享用服务前存在包括怀孕、个人生理问题、疾病等的任何身体不适,请预先通知职员,如因此而引致享用服务期间任何身体不适或不良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12.3 本公司不就美容服务以及产品作出任何方面的保证,亦不会作出任何相关保证的默示。

12.4 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对客户的责任,均不会超越未过期美容服务购买金额的60%(即扣除本公司已实际支出之40%成本费用)的未消耗部份。

12.5 客人应自行保管所携带的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13. 客人将赔偿本公司因客户原因而使本公司被采取法律行动、被诉讼、申索或追讨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

14. 本服务细则中特定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细则的其他条款。双方应当以有效的、可执行的并且是尽可能相对应的条款来代替此无效的、不可执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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